一、国徽
二、国徽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三、国徽使用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机关印章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 以上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 徽图案。
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证件、证照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情形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下列行为不能有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