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为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接受28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要严格按照“两个一般”的原则,即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重视推荐优秀团员工作,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推优的目的
第四条 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上,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引导他们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三、推优的条件
第六条 推优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积极参加党校的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
5、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年度内获得院、校或其以上的表彰和奖励;
推优工作的以上五项基本条件,将作为我校各团支部选拔和确定推荐对象的统一尺度,严格掌握,确保推优质量。
第七条 为了保证推优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1、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名次后1/3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2、上一学期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未通过的不予推荐; 3、上一学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不予推荐;
4、各项学科成绩未达标的不予推荐;
5、日常表现突出,对学校、学院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推优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团员推荐程序及步骤:
①以支部为单位学习本细则。公布申请入党团员名单,介绍申请入党团员情况,并要求每个团员根据推优条件对申请入党团员进行评议,做好团员大会发言准备;
②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意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有效选票要及时存档;
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征求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书面报学院团总支,并向全院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④学院团总支组建调查小组核实各支部推优情况,并向学生党支部通报全院推优情况并向全系张榜公布,征求学生意见;
⑤院团总支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党组织推荐,并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整理后交给学生党支部归档。
第十条 关于调查了解的规定
1、支部申报推荐团员后,由院团总支派人进行了解考核;
2、院团总支书记签字推荐后,由党总支进行审核,交党支部备案;
3、负责了解考核的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感,以严谨的作风来完成任务,在了解中听取多方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做好笔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一学期进行一次;每次推优的具体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的第三周至第四周,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支部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院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仅对校在册全日制专科生适用。 第十五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团委。